通知公告: |
公 告(2024)张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北支行
公 告 张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北支行: 依据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2020)辽1321执1101号之十,《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将你名下位于:沈北新区蒲河路47-5号2-13-2,面积:59.43平方米的房屋产权证(证号:辽(2018)沈阳市不动产权第0122940号)及他项证(证号:辽(2018)沈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106622号)公告作废,自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后生效。 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4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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