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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声明【20240421】
时间:2024-04-21 来源: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因权利人保管不善遗失(灭失),现声明作废。公告期限为十五个工作日。

  1. 权利人:李春洋,不动产坐落: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十号路10甲3-2号1-5-1(辽(2023)沈阳市不动产权第0337119号),编号:202404210359

  2. 权利人:崔文光,不动产坐落:苏家屯区南京南街1008-12号2-4-3(辽(2020)沈阳市不动产权第0228572号),编号:202404210402

  3. 权利人:徐明东、胡艳红,不动产坐落:铁西区马壮街50-2号2-2-3(辽(2020)沈阳市不动产权第0148631号,辽(2020)沈阳市不动产权第0148632号),编号:202404210589

  4. 权利人:宁超,不动产坐落:于洪区怒江北街182-5号2-5-1(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294969号),编号:202404210614

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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