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辅助浏览工具条
通知公告: ·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颁发辽宁省沈阳市新城子盆地地热资源勘...    · 机器人未来城项目3宗闲置土地情况公示    · 关于市级登记权限过期采矿许可证矿山企业的公告   
办事指南 您的位置:首页>优化营商环境不动产服务专栏>办事指南
不动产登记费一览表
时间:2024-04-11 来源: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序号

登记

类别

收费标准及依据

减免情形及依据

1

首次

登记

转移

登记

住宅类:80元/件
非住宅类:550元/件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不动产登记证明》不收取工本费。(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1.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申请房地产登记的免收,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申请房地产登记的减半收取。(财税〔2014〕77号)

3.保障性住房免收。(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4.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免收。(财税〔2019〕45号)

5.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免收。(财税〔2019〕45号)

6.夫妻之间转移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只收取工本费10元/本。(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7.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机构,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免收。(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2

异议

登记

住宅类:40元/件
非住宅类:275元/件(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1.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机构,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免收。(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3

变更

登记

不收取登记费。(发改价格〔2008〕924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4

更正

登记

5

预告

登记

6

查封

登记

7

注销

登记

8

证书

补发

换发

每本收取工本费10元。(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说明:

1.以一个不动产单元提出一项不动产权利的登记申请,并完成一个登记类型登记为一件;抵押登记中:申请人以同一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按一件收费;非同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按多件收费。(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按住宅类收取。(财税〔2019〕45号)

3.登记费由登记申请人缴纳。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各方共同申请的登记,由登记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一方缴纳;抵押权登记,登记费由登记为抵押权人的一方缴纳。(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4.本表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收取标准适用所有权利类型。

5.登记费收取如有最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友情链接:
主办: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技术支持单位:沈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四经街149号 邮编:110003 辽ICP备13009550号-3  政务公开电话:024-83860427
网站标识码:2101000022 辽公网安备:21010202000493  网站地图  网站维护电话:024-23291388
建议使用Micosoft Internet Explore并以1366*768或更高分辨率浏览
投诉举报电话:8386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