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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调整方案》 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23-01-06 来源: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辽宁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的调整方案》已经由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2年11月29日公布,我省契税适用税率调整为3%,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一、辽宁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的调整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契税具体适用税率调整方案规定如下:


(一)我省契税适用税率为3%。


(二)本方案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政策执行口径


按照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契税税率执行口径:


(一)对2023年1月1日及以后发生契税纳税义务的,不区分土地、房屋权属,不区分买卖(出让、出售)、赠与、交换交易方式,统一按照3%的契税适用税率执行。


(二)对2023年1月1日之前发生契税纳税义务的,按照当时的具体契税适用政策规定执行,即按照不同权属、不同交易类型确定具体适用税率。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文件的规定仍然按照具体情况执行,即“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的规定仍然继续执行。

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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