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辅助浏览工具条
通知公告: · 闲置土地认定书沈自然资沈北闲认字[2025]3号    · 关于2025年度沈阳市工程系列自然资源和林业行业高级专业技术...    ·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市级登记权限过期采矿许可证矿山企业的公告   
营商政策 您的位置:首页>优化营商环境不动产服务专栏>营商政策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2-11-07 来源: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45号

自然资源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按照国务院关于降费减负的决策部署,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现就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减免不动产登记费

  (一)对下列情形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1.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

  2.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3、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二)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二、调整专利收费减缴条件

  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78号)第三条规定可以申请减缴专利收费的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条件,由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调整为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6000元(年6万元)的个人;由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颖低于30万元的企业,调整为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企业。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转发自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友情链接:
主办: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技术支持单位:沈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四经街149号 邮编:110003 辽ICP备13009550号-3  政务公开电话:024-83860427
网站维护电话:024-23291388   网站标识码:2101000022 辽公网安备:21010202000493  网站地图
建议使用Micosoft Internet Explore并以1366*768或更高分辨率浏览
投诉举报电话:8386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