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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设计师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21-05-21 来源:规划监督处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沈阳市人民设计师制度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为指导,充分发挥社会专业力量,深入社区沟通居民意愿,打通城市建设管理末梢,指导项目建设实施,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实现城区的洁化、序化、亮化、绿化,全面提升城市功能品质、服务品质、生态品质、文化品质。

第二条  人民设计师是指由区人民政府组织选聘,为责任范围内的规划、建设、管理提供专业指导和技术服务的第三方人员。责任范围原则上以街道、片区或社区为单元(暂不含乡村),具体划分由各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第三条  人民设计师应秉持专业、效率、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开展工作。

第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工作机制,统筹安排人民设计师的选聘、经费渠道、具体工作职责等。

市、区两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开展人民设计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人民设计师依据上位规划、城市设计及导则、相关技术规范等开展工作,为城市建设管理提供高质量、精细化的技术咨询和指导。工作内容涉及道路综合整治、绿化景观提升、小区综合治理、公共空间微更新等。

第六条  人民设计师具体工作职责包括:

(一)知识普及。采取定期培训宣讲、展览等方式,向社区居民宣传普及规划知识、政策法规、规划成果,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二)设计把控。坚持问题导向,深入责任单元开展实地调研,掌握居民意愿,参与实施项目的规划设计,并针对具体项目设计,提供色彩、材质、样式、尺度等控制引导要求。

(三)实施协调。通过技术协调引导,指导责任单元内精细化工程项目实施,如微绿地、微景观、口袋公园、街道设施、立面改造等。

(四)规划评估。结合日常调研对责任单元的规划实施、项目建设等情况进行评估,按年度做出小结,向区人民政府进行反馈。

(五)公众协调。协助所在区人民政府建立常态化问题征集机制,梳理社区居民反映的突出问题及意见建议,提出专业意见,反馈至本区规划、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  选退机制

第七条  人民设计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专业能力,取得规划、国土、建筑、景观、交通、市政及其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在相关领域具有相应的专业服务能力和社会影响力。

(二)具备丰富的设计单位、科研院所、咨询机构从业经历,有相关项目获奖经历者优先。

(三)熟悉沈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熟悉责任单元所在片区的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重要专项规划等。

(四)具备较强的社会责任感与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了解城市历史文化,能够保证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八条  每个责任单元配备1名人民设计师,采用“定向委托+公开选聘”的方式。

(一)定向委托。各区人民政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选定1个设计单位作为城市规划设计的主导单位;由主导设计单位为每个责任单元选派业务骨干担任人民设计师。

(二)公开选聘。除主导设计单位外,各区人民政府可根据自身实际,面向设计院、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社会组织公开选聘人民设计师,补充设计师队伍,共同推动社区发展。

第九条  由各区人民政府与定向委托设计单位、公开选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颁发聘书。每届人民设计师任期3年,期满可续期聘用。

第十条  评优机制。

(一)区级初评。由各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社区居民进行公众评估,评选出本地区年度优秀人民设计师2-3名,于每年1月底前将名单及相关工作成果证明材料提交市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二)市级评定。

1.公众参与。市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初评成果进行公示,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组织公众广泛参与评选活动,评选出15名沈阳市优秀人民设计师候选人。

2.专家评选。由市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邀请专家对公众评选成果进行评选,于每年2月底前评选出10名沈阳市优秀人民设计师候选人。

3.最终评选。沈阳市规划和土地资源管理委员会主任会议对专家评选成果进行再次评选,最终获选的人民设计师,由沈阳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并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宣传表彰。

第十一条  退出机制。

(一)人民设计师因自身原因无法履行合同,可向所在区人民政府书面申请终止聘用合同。

(二)各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考核机制,对考核不合格的人民设计师,可解除聘用合同。

第四章  工作保障

第十二条  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和社区应为人民设计师提供必要的工作依据、工作条件和基础资料,会同人民设计师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协助人民设计师开展相关工作和社区营造活动;各区相关部门应参与确定年度任务清单。

区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导人民设计师开展工作,定期组织交流培训,帮助人民设计师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负责人民设计师的日常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  人民设计师的聘用工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各区人民政府应建立专项经费,纳入地区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为推行人民设计师制度提供所需资金。

第十四条  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政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设计师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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