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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清单
时间:2019-12-12 来源:不动产登记中心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清单
序号事项名称职权类型设定依据部门备注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行政确认【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不动产登记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 第十九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时,根据不同情形,按照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申请人缴纳。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国土资源部和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下列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国土资源部和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下列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新建商品房)行政确认【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不动产登记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 第十九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时,根据不同情形,按照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申请人缴纳。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国土资源部和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下列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60号) 国土资源部和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下列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二手房)行政确认【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不动产登记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 第十九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时,根据不同情形,按照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申请人缴纳。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国土资源部和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下列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61号) 国土资源部和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下列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行政确认【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不动产登记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 第十九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时,根据不同情形,按照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申请人缴纳。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国土资源部和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下列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62号) 国土资源部和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下列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行政确认【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不动产登记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 第十九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时,根据不同情形,按照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申请人缴纳。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国土资源部和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下列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63号) 国土资源部和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下列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6更正登记(依申请)行政确认【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不动产登记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 第十九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时,根据不同情形,按照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申请人缴纳。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国土资源部和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下列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64号) 国土资源部和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下列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7不动产权证书补(换)发行政确认【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不动产登记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 第十九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时,根据不同情形,按照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申请人缴纳。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国土资源部和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下列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65号) 国土资源部和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下列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8抵押权首次登记行政确认【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不动产登记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 第十九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时,根据不同情形,按照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申请人缴纳。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国土资源部和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下列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66号) 国土资源部和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下列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9抵押权变更登记行政确认【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不动产登记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 第十九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时,根据不同情形,按照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申请人缴纳。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国土资源部和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下列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67号) 国土资源部和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下列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10抵押权转移登记行政确认【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不动产登记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 第十九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时,根据不同情形,按照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申请人缴纳。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国土资源部和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下列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68号) 国土资源部和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下列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11抵押权注销登记行政确认【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不动产登记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 第十九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时,根据不同情形,按照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申请人缴纳。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国土资源部和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下列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69号) 国土资源部和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下列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12预告登记行政确认【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不动产登记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 第十九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时,根据不同情形,按照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申请人缴纳。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国土资源部和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下列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70号) 国土资源部和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下列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13注销预告登记行政确认【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不动产登记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 第十九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时,根据不同情形,按照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申请人缴纳。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国土资源部和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下列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71号) 国土资源部和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下列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14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公共服务【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2014年11月24日颁布)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规章】《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80号)  第七条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15不动产原始资料查询公共服务【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2014年11月24日颁布)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规章】《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80号)  第七条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16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行政确认【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不动产登记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 第十九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时,根据不同情形,按照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申请人缴纳。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国土资源部和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下列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74号) 国土资源部和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下列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1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行政确认【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不动产登记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 第十九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时,根据不同情形,按照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申请人缴纳。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国土资源部和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下列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75号) 国土资源部和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下列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1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行政确认【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不动产登记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 第十九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时,根据不同情形,按照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申请人缴纳。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国土资源部和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下列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76号) 国土资源部和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下列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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