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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局 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国有建设用地带设计方案出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3-01-12 来源:政策法规处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关于印发《沈阳市国有建设用地带设计

方案出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现将《沈阳市国有建设用地带设计方案出让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2023年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国有建设用地带设计方案出让

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提升我市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根据我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 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务服务效能、打造全国营商环境最优的示范城市要求,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加快建设项目落地,加强重要节点建筑功能、形态及城市风貌管控,提升城市品质,实现高质量发展目标,打造高质量发展营商环境,为沈阳市全面振兴提供有力保障。

二、 工作内容

“带设计方案出让”是指在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公告发布

前,区政府(管委会)先行组织编制拟出让地块的规划与建筑工程设计方案(以下简称设计方案),经审定后纳入土地出让条件,报市政府同意后,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条件的一部分,出让公告时与地块其它出让条件一并对外发布。

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可根据已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开展施工图设计和委托施工图审图机构审查。

三、 适用范围

国有建设用地带设计方案出让由各区政府(管委会)根

据实际需要自愿申请,适用于通过公开出让的新建工业、仓储等建设项目用地、重要交通枢纽区域(城轨站、地铁站等)标志性建设项目用地、城市综合体建设项目用地、重要历史街区建设项目用地、重要城市风貌管控区建设项目用地及市政府确定的其它建设项目用地。

   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重大公共利益等敏感项目及市政府研究确定不宜带设计方案出让的建设项目用地除外。

四、职责分工

(一)区政府(管委会)。提出国有建设用地带设计方案出让申请,组织有资质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方案并按程序审查;安排协助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对设计方案履行情况跟踪管理。

(二)自然资源部门。指导设计方案编制、组织设计方案审查,出具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预)审查意见;将拟出让建设用地设计方案纳入土地出让条件并组织实施出让;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对按照设计方案进行建设的事项予以约定;根据职责,办理土地、规划相关审批手续。

(三)城乡建设部门。指导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展施工图联合审查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预)审查意见;根据职责,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四)市区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做好国有建设用地带设计方案出让相关的审查、审定工作。

五、操作程序

国有建设用地带设计方案出让通过各部门提前介入、联

评联审、强化考核监管等措施,依托“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共享平台”(以下简称业务协同平台)“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政务服务平台)开展,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编制设计方案。区政府(管委会)根据需要确定

拟带设计方案出让地块,组织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科学合理编制设计方案。编制方案时要综合考虑项目特点和用地实际情况,选择合理的设计深度并形成完整的设计成果。

具备条件的,可同步开展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1.概念性方案设计。体现主要建筑功能、建筑形态、空

间布局、周边环境、动静态交通组织等内容。主要设计成果包括规划建筑设计说明,总平面图,鸟瞰图,主要单体建筑效果图,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根据项目情况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如日照分析报告、交通影响评价分析报告等)。

2.方案(或初步)设计应符合《沈阳市建设工程规划

设计方案联合审定实施细则(试行)》,体现主要建筑功能、建筑形态、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建筑立面效果、空间布局、建筑栋数、建筑面积、园区景观周边环境、动静态交通组织等内容。主要设计成果包括各专业设计说明,总平面图,主要建筑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鸟瞰图,单体建筑效果图,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根据项目情况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如日照分析报告、交通影响评价分析报告等)

3.施工图设计体现所有建筑功能、建筑形态、建筑高

度、建筑层数、建筑立面效果、空间布局、建筑栋数、建筑面积、园区景观、周边环境、动静态交通组织、园区和车库出入口、停车泊位等内容。设计成果主要包括:各专业技术设计说明,总平面图,鸟瞰图,各单体建筑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单体建筑效果图,主要设备系统图,经济技术指标,根据项目情况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如日照分析报告、交通影响评价分析报告等)

(二)审查设计方案。自然资源部门通过“业务协同平

”“政务服务平台”对设计方案发起协同服务,组织建设(消防)、人防、生态环境、文旅等相关部门对设计方案进行联合(预),出具(预)联审意见并在此期间完成方案公示(概念性方案除外)。有必要的可以组织专家论证,确保设计方案的可行性;根据规定设计方案须经过市、区规委会审定的还须报市、区政府审定;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相应的方案(预)审查意见

对于设计方案达到施工图深度的,可同时向供水、排水、供电、燃气等公用服务企业推送信息,协助提前办理临时用水、用电、等手续。

各职能部门(预)联审意见作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依据。

(三)申请供地。具备出让条件的,区政府(管委会)

市自然资源部门发函申请国有建设用地带设计方案出让,并按要求提交审核通过的规划条件及附图、设计方案、各职能部门(预)联审意见、出让宗地图、土地权属说明、保护区核实情况、土地收储情况等材料。

(四)建设用地供应。经审查,市自然资源部门认为符合供地要求的,将设计方案与规划条件等一并纳入拟出让地块的出让条件和出让方案,并组织地价评估,报市政府审定后,制作土地交易竞买文件,按程序发布出让公告(在出让公告中发布设计方案),履行土地公开出让程序。

(五)申请核发证书土地成交后出让时所附设计方案为概念性方案设计深度的,竞得人可在此基础上继续深化,并按规定程序申办下阶段各项审批手续;出让时所附设计方案为方案(或初步)设计深度且不涉及变更的,竞得人按约定缴清地价款、相关税费,并按要求提供齐全相关要件后,可直接申办获得《不动产权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与土地出让时所附方案保持一致的,可免于批前公示。出让时所附设计方案达到施工图深度且不涉及变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在竞买前通过预审且无变化的,可直接申办《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各审批部门依职权直接核发以上证书,无需再重复进行技术审查。

(六)项目实施监管。土地出让后,原则上不调整设

计方案。各区政府(管委会)及自然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土地出让合同及有关承诺、监管协议的约定开展项目用地的履约监管工作,确保项目按约定实施。确需调整设计方案的,可在不涉及规划条件变更的前提下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按设计方案调整程序办理,不再变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设计方案调整后涉及规划条件变更的,按规划条件调整程序办理。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部门协同配合国有建设用地带设计方案出

让是工程建设项目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区政府管委会与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充分运用好该项政策,提升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增强项目单位的幸福感和获得感,提升城市品质,实现高质量发展目标市区自然资源部门、营商部门充分利用“业务协同平台”、“政务服务平台”进行信息推送,加强信息共享,促进部门协同;做好流程再造、两个平台模块及功能对接,保障流程运行顺畅。

(二)规范方案编制和调整。各区政府管委会在组

织编制设计方案时,应综合考虑项目特点和用地实际情况,选择合理的设计深度,设计方案应避免排他性。涉及设计方案调整的,自然资源部门既要指导项目单位进一步优化设计方案,也要坚持保留设计方案的核心要素,规范设计方案调整审查,保证出让的公平性。

(三)严格项目跟踪和监管。各区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项目监管责任,加强日常巡查,发现不按规划开发建设,应及时督促纠正和处置,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违约、违法责任,并纳入信用管理。

七、附则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附件: 国有建设用地带设计方案出让操作流程图



文件链接:沈自然资发〔2023〕1号市自然资源局 市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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