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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时间:2011-02-19 来源:矿产处(地质环境处)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一、规划目标

1、基础地质、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和勘查目标

初步建立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与勘查分轨运行的新机制。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目标

稳定石油、天然气、煤、煤层气产量;硅灰石、陶瓷土、珍珠岩等特色非金属矿产量逐年增长。

3、矿业结构调整目标

(1)引导和鼓励小矿联合办矿、集约开发,组建具有一定规模的市、县级综合性矿业公司、企业集团。

(2)发展具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精深加工的非金属矿产品,使其由“粗放型”向“质量型”转化。

4、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目标

主要矿山企业“三率”指标达到国家有关规定。

5、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目标

矿山生态环境状况初步改善,矿山“三废”排放总量控制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之内。

二、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

(一)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

1、完成沈阳经济区 1:25 万农业地质环境综合调查评价。

2、预查工作部署在主要成矿远景区内,重点为寻找新的矿产地和新矿种。

普查工作重点安排在主要特色非金属矿山的外围和深部。

3、对现有和闭坑矿山的生态环境状况进行调查,为制定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及复垦方案和生态环境动态监测提供基础数据。对采矿引发的地质灾害进行调查。

(二)矿产资源勘查布局

划分为4个鼓励勘查规划区。禁止在规划禁采区、军事禁区、重要基础设施、区、县(市)以上级别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进行商业性勘查。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一)调控矿产资源开采总量

按矿产资源开采总量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要求,鼓励开采石油、天然气、煤炭、煤成气、地热、硅灰石、陶瓷土、珍珠岩、膨润土等。限制沸石、砖瓦用粘土、河砂的开采。

(二)矿业经济布局

规划新民辽中石油、天然气矿业经济区;沈南煤炭、煤成气矿业经济区;沈北煤炭、煤成气矿业经济区;康法煤炭、煤成气矿业经济区、法库非金属矿业经济区

(三)开采规划分区

1、鼓励开采区:全市共划分鼓励开采区4个,涉及煤炭、煤成气、硅灰石、陶瓷土、珍珠岩、膨润土、沸石等矿种。

2、限制开采区:全市共划分出2 个限制开采区。

3、禁止开采区:国家、省、市规划规定禁止开采矿种的矿区;沈阳市三环路内、主要城镇、重要基础设施、重大工程设施范围内;铁路、高速公路、国家和省级公路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区、县级以上的自然保护区、重要地质遗迹保护区、重要风景旅游区、重点保护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军事禁区。

(四)矿业结构的调整与优化

1、设立最低开采规模标准,压缩小矿山的数量。

新建的各类矿山,严格执行最低开采规模标准;对已取得采矿权,但其开采规模与矿区储量规模明显不适应、限期统一规划走集约化生产之路。

2、优化矿业产品结构。

开展煤矸石综合利用。建设硅灰石、陶瓷土、沸石的细粉、微粉、超细粉、针状粉、改性粉、水化瓷土等具有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的精深加工产品生产线。

(五)设立矿山准入条件

1、新建矿山必须符合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符合省、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其它相关规划要求。禁止在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内设置采矿权。

2、具有矿产储量评估机构评估的地质勘查报告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文件。

3、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矿山设计部门编制的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

4、具有与开发矿种、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装备、人才及其它有关规定的资质条件。

5、采选“三率”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对可利用的共、伴生矿产必须综合利用或保护。

6、禁止使用国家规定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和国家禁止生产的产品。

7、具有经过审查批准的矿山生态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

8、新建和换证矿山企业的采矿权必须经有偿方式取得。

(六)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

1、完善矿山“三率”指标考核体系

大中型煤矿开采回采率达到78%,小型达到65%;露天开采的非金属矿开采回采率达到87%以上、地下开采的达到75%。

2、提高共伴生矿产和矿山固体废弃物的回收利用率

对与硅灰石共生的方解石,与珍珠岩伴生膨润土矿开展综合开采、综合回收利用。对硅灰石、珍珠岩尾矿、煤矸石等矿山固体废弃物的二次回收利用。

四、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一)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

(二)设立新建矿山对环境影响的准入条件

新建矿山对空气、水、地表植被等影响范围不得超过矿区范围或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确定的范围,其影响程度必须控制在政府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之内,不能诱发矿山地质灾害;禁止在区、县(市)以上级别的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重要风景名胜区和地质遗迹保护区、重点保护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重要的基础设施(大型水利工程、机场、国防工程设施以及国家输电线路、通讯设施)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禁止在沈阳市三环路之内及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进行露天采矿;严格限制在生态功能区内开采矿产资源;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限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开采矿产资源;禁止新建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的破坏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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