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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历史建筑保护和开发利用的提案的答复
时间:2021-07-19 来源:办公室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历史建筑保护和开发利用提案(第543号)的答复

 

王强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历史建筑保护和开发利用的提案(第543号)收悉。提案主要涉及加强历史建筑保护和强化历史建筑活化利用两方面内容,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历史建筑保护工作

(一)开展历史建筑普查,留住“城市记忆”

为加强我市历史建筑资源挖掘与保护工作,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市已于2016年率先开展了沈阳市第一次历史建筑普查工作,对全市范围内未登记为文物的有价值的老房子、老建筑进行普查,摸清底数。此次普查覆盖全市域,涉及范围广,调查细致深入,要求做到逐个登记每一处历史建筑线索信息。普查按照“专家领衔、公众参与、统一标准、部门合作”的总体工作框架,确立了“摸清现状、做实基础、扩大宣传” 的工作目标,并伴随广泛宣传、发动群众,有计划、有步骤全面开展。

2017年7月,经过实地拉网普查、实地复核、多次专家论证后,我市在省内率先完成历史建筑普查工作,并完成成果上报,最终确定沈阳市普查登记历史建筑228处(822栋)。

2019年,在第一次历史建筑普查工作基础上,按市政府要求,我局联合设计单位、高校、志愿者开展了历史建筑的追加普查工作。通过网络、报纸、广播等媒体向社会广泛征集历史建筑线索信息,经过线索征集、实地踏勘等工作,在沈阳市域范围内追加普查历史建筑资源,进一步摸清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家底,极大丰富了沈阳建筑遗产保护的数量与类型。

(二)分批分类公布历史建筑,纳入保护体系

我市于2013年开展历史建筑认定、挂牌与建档工作,现已公布六批历史建筑共236处(552栋)。

根据历史建筑价值和保存完好程度,对历史建筑划分为三类,进行分类保护。一类历史建筑具有突出代表性,结构保存完好,外部装饰与内部空间保存较为完整,必须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标准进行修缮,不得改变建筑外部特征与内部布局;二类历史建筑具有重要价值,建筑结构较为完好,外部装饰仍有一定遗存,不得改变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内部重要结构和重要装饰,允许对内部非重要结构和装饰进行适当改变;三类历史建筑具有一般价值,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色彩和重要饰面材料,允许对建筑内部结构和装饰进行改变。

(三)设立保护标志牌,提升标识形象

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在我市公布第一批历史建筑名录的同时,设计并确定了统一的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牌,保护标志牌对历史建筑名称、建设年代、建筑结构、建筑用途等信息进行简要介绍。在各批历史建筑名录公布之后,即组织制作、悬挂各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牌。目前,已公布历史建筑已全部完成挂牌保护。

(四)建立历史建筑档案,探索数字化管理应用

在各批历史建筑名录公布之后,即组织编制各历史建筑保护档案。保护档案内容具体包括历史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历史与现状地址、建筑产权、土地产权、保护价值、位置图、现状照片等信息。目前,已公布历史建筑已全部完成档案编制。

随着人们对城市文化重视度的增强,历史建筑保护深入人心,我市也在探索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和宣传工作中加强对数字化技术的应用。为进一步彰显沈阳历史文化名城内涵,扩大保护工作影响,我市开展了沈阳市文物历史建筑可阅读工程,为重要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工业遗产等文化遗产设置简介牌,同时附加二维码。市民游客可以通过扫描二维码,获取文字、照片、音频等信息,了解文化遗产的名称、年代、用途等详细介绍及背后的故事,领略历史与现代交融的人文风貌,以此展现沈阳城市文化,促进文化旅游和产业融合发展。目前,已搭建了沈阳市文物历史建筑可阅读系统平台,完成100处简介牌设置。

(五)“一楼一策” ,编制历史建筑保护图则

为指导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与修缮工作,强化历史建筑风貌特征,促进历史建筑有效保护与永续利用,我市开展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编制工作。通过信息表、图、照片、文字描述的形式,梳理历史建筑保护信息、所处区位及周边环境、历史及现状情况等,评估使用情况、风貌保存状况及空间上价值体现部位,明确历史建筑保护价值要素及其位置,划定保护控制线。针对结构、屋顶、立面等提出历史建筑保护要求及修缮措施,对建筑附属物、公用设施、周边环境提出具体要求,提出活化利用与功能更新限制。目前已完成第一批、第二批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编制工作。

(六)制定保护管理法规,强化法制保障

随着历史建筑逐渐增多,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问题也日益凸显。过去,我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法律依据为2008年住建部颁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2009年我市颁布的《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这两部法规具有宏观指导意义,但针对保护管理工作实施层面的规定较少,对历史建筑保护要求规定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为进一步推动保护管理工作法制化进程,使具体工作有法可依,我市出台了《沈阳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对职责分工、名单确定、保护要求、法律责任等内容做出规定。

二、关于历史建筑活化利用工作

(一)积极推进《沈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实施方案(2019-2021年)》

《沈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实施方案(2019-2021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下发后,在市名城委的领导下,我局组建了《实施方案》工作专班,专班推进《实施方案》确定的项目实施。我局以函商、实地踏勘的方式分别与市文旅局、房产局、建设局及相关区政府进行了对接。相关部门明确了责任人、联系人,组建了比较完善的组织架构,完成了项目资金预算、资金安排、进度安排等前期工作,落实了具体建设项目。

(二)开展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项目

2021年是沈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行动的关键年和攻坚年,按照“规划在先、系统思考、分步推进”的工作思路,围绕文物修缮与发掘、历史建筑主体抢救性修缮、历史文化街区综合提升、历史片区更新利用四个方面,制定了《沈阳市2021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行动工作方案》及“沈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行动—2021年项目清单”,将开展堂子街历史建筑、大亨铁工厂水塔及矿山办公楼历史建筑的本体修缮工作。

(三)制定专项扶持政策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指示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历史文化保护利用工作,充分发挥保护利用功能,2021年1月31日,我市六部门联合印发了《沈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支持鼓励政策(试行) 》,该文件针对《沈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88个项目拟定八条支持鼓励政策,分别从不动产转移登记、鼓励社会力量认养历史建筑和市级以下不可移动文物、开发地块无偿代建的条件、历史文化街区更新利用、简化抢救性历史建筑备案和修缮程序、免费提供技术指导、其他增补项目享受此政策几个方面做出详细说明,以推进历史建筑活化利用

(四)破解相关难题

按照《沈阳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经认真查询天津、杭州、成都等历史建筑修缮起步较早城市的相关资料,多次请教优秀城市专家,市房产局调研起草了《沈阳市历史建筑修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修缮办法》)。近期,市房产局分别与市自然资源局、市文旅局、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规划院等单位进行沟通,就历史建筑计划审定、手续办理、项目审批、竣工验收等修缮程序及规定,初步征求了相关单位意见,并对存在的矛盾问题反复沟通协商,力争达成各方共识,正在对《修缮办法》修改完善。为使拟出台的《修缮办法》更具效力,同时对修缮义务人更具约束力,市房产局力争将《修缮办法》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出台。

参照成都、惠州、扬州等相关城市资料,依据《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市房产局调研起草了《沈阳市历史建筑修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拟对我市历史建筑修缮补助资金的补助标准、申领程序、发放流程等予以明确规定。下一步,将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研究论证,组织征求相关单位及各区政府意见后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出台。

感谢您对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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