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辅助浏览工具条
通知公告: · 关于市级登记权限过期采矿许可证矿山企业的公告    · 市本级欠款地块公示    · 北大营街100-5号甲地块催缴通知   
市政协建议提案 您的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建议提案>市政协建议提案
市自然资源局关于修改完善《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保障百姓的采光权提案 (第556号)的答复
时间:2022-06-02 来源:办公室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宋海鹏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完善〈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保障百姓的采光权》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沈阳市政府2006年发布的《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以下简称64号令)是指导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和各项建设活动的重要依据,该规定明确了居住建筑的间距及日照标准,同时为保证建设项目实施,也明确了达不到日照标准住宅的救济措施。64号令同《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等相关国家技术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共同指导着我市的日照管理工作。

一、关于扩大日照管理规定适用范围

64号令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居住建筑,是指住宅建筑(以下简称住宅)和公共服务设施中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托幼、中小学校教学楼,医院、疗养院病房楼,养老院宿舍楼等建筑(以下建成公共建筑)”。已涵盖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的内容。

此外,在建设工程审批环节,我局严格按照《建筑采光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等国家标准执行,要求设计单位按照有关规范进行设计并出具日照分析结果。

二、关于提高挡光补偿的赔付标准及明确挡光赔付的区域级别

目前,国内许多城市已出台相关规定,通过适当补偿解决建设项目对周边原有住宅造成的日照贬损,这种管理模式已被越来越多的城市所接受。参照武汉、长沙等城市管理经验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拟对挡光补偿标准进行调整,以实现补偿标准与一段时间内房屋价值同步的目标。

综合考量城市经济发展、保护居民权益等多种因素,在借鉴相关城市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我局目前倾向以下解决挡光补偿问题的方案:一是通过法律法规明确允许存在遮挡情况的项目类型,减少挡光情况的发生,避免“挡光”成为普遍现象;二是拟引入第三方中立机构,对被遮挡住宅的贬损值进行合理评估,给出补偿价格的一般标准,以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加快协商的工作进度;三是对补偿工作的程序、流程进行细化,确保建设项目审批工作合法、有序开展。

经了解,南京、杭州、济南、长沙、武汉、长春等城市均以立法或规范性文件的方式明确了(重大)建设项目可以通过换购、换住或补偿方式解决周边居住建筑被遮挡问题;郑州市、哈尔滨市的管理文件中没有关于补偿相关内容。

目前仅长沙市以规章的形式明确挡光补偿的标准;长春市对于符合日照标准的损光补助标准进行了规定;其余城市都没有明确补偿标准。

国内大部分城市尚未制定按区域确定补偿标准的规定,我市对出台此项政策持审慎态度,要综合考量多种因素,并参照上行法律法规及其他城市的经验研究制定相关文件。

三、结合我市实际,编制《建筑日照计算规程》或《日照分析报告的管理规定》

为规范我市居住建筑日照分析规划管理工作,保障城乡规划顺利实施,切实维护公众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已启动规范居住类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工作,对《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及《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中部分内容及条款进行明确或补充。

感谢您对城市规划事业的重视和关心。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5月16日


友情链接:
主办: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技术支持单位:沈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四经街149号 邮编:110003 辽ICP备13009550号-3  政务公开电话:024-83860427
网站标识码:2101000022 辽公网安备:21010202000493  网站地图  网站维护电话:024-23291388
建议使用Micosoft Internet Explore并以1366*768或更高分辨率浏览
投诉举报电话:8386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