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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永全、荣蓉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时间:2021-08-12 来源:自然资源保护行政执法支队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郭永全、荣蓉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达1645.7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以及《沈阳市林业局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沈阳市自然资源局2021年8月5号依法对郭永全、荣蓉的违法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沈自然资林罚决字[2021]第001号),处罚内容如下:

       1.限期3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以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0元罚款,即1645.7*20=32914元。

        公示期限: 2021年8月12日至2023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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