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委托实施部分行政处罚事项的公告
为维护林业行政管理秩序,加强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查处力度,及时有效地制止林业违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沈阳市自然资源局委托实施的部分行政处罚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单位及委托范围 委托棋盘山林业和草原局在沈阳市自然资源局权限内依法查处浑南区范围内违反森林草原保护、湿地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林草种子、植物检疫、森林火灾预防、风景名胜区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并行使林业行政处罚权。 二、委托执法期限 委托执法期限为2021年7月1日-2023年6月30日。 因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政策调整,沈阳市自然资源局对委托的行政处罚权进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的,将及时向社会公告。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沈阳市自然资源局责任 1.对棋盘山林业和草原局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2.对棋盘山林业和草原局组织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并对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后果依法承担责任; 3.对棋盘山林业和草原局因违法执法造成损害的,依法追究或者建议追究受委托单位责任; (二)棋盘山林业和草原局责任 1.棋盘山林业和草原局对浑南区农业发展服务中心林业执法大队进行管理,执行“局队合一”的林业执法体制机制,在受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棋盘山林业和草原局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3.棋盘山林业和草原局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工作职责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受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主动接受沈阳市自然资源局的指导和监督,积极开展林业草原行政执法工作; 4.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并统一使用盖有“沈阳市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专用章”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5.及时向市自然资源局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如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应在沈市自然资源局的指导下具体承担复议和应诉工作; 6.棋盘山林业和草原局以本单位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委托范围实施行政执法,或者存在重大过失而造成损害引起的行政赔偿,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棋盘山林业和草原局自行承担。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7月1日 |
友情链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