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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自然资源局“双随机一公开” 实施细则
时间:2021-07-26 来源:监督处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新全市自然资源市场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提升“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抽查、检查的公正性,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20〕19 号)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自然资源局所属部门对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进行监督管理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执法检查,采取随机抽取被检查主体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除特殊重点领域、投诉举报、上级转办交办或数据监测等原因,原则上所有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

第三条 市自然资源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遵循 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统筹安排,以及“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谁检查、谁公示”的原则。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局规划监督处负责监督、统筹、汇总“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各相关业务处室和部门组织实施“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检查等监管工作。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局依法对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被检查对象)从事的经营活动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随机抽查种类

第六条 各相关部门结合本部门的“三定”方案和“权责清单”,在“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平台”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内容包括检查项目、检查依据、检查内容等。

第七条 各相关部门要在“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平台” 建立有关检查企业(市场主体对象)名录库,名录库要涵盖 全部被监管对象, 信息内容包括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 责人)姓名等,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对外公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应予动态 调整。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证件编号、执法范围等身份信息。

第九条 根据市场经营秩序和监管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各类市场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企业只抽查 1 次,防止过度检查。

第十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载明的内容及相关规定,采取例行检查、随机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抽查应当公正、合理,即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力度,又要防止执法扰民。对社会关注度高、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多次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应当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

第三章 制定年度抽查计

第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统筹监管任务和需求,制定年度抽查计划。抽查计划主要包括:抽查项目、抽查范围、抽查比例、抽查方式、检查内容、实施时间等。

年度抽查计划应当及时报政策法规处,由政策法规处提报市司法局审核,待审核通过后,由规划监督处报沈阳市政府部门协同综合执法工作协调小组,按抽查计划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年度随机抽查计划开展执法检查,不得随意改变检查时间及增加或减少检查次数。

第四章 随机抽查的组织

第十四条 执法检查随机抽查时,每个被检查对象随机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不少于 2 人,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第十五条 执法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前,应当查询被检查市场主体信息、工商登记备案信息及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等,可以先行与企业取得联系,告知检查事项,预约检查时间,同时告知企业应当提供的备查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相关行政许可证明等,并要求企业相关人员到场配合检查。

第十六条 执法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时,应当如实记录检查过程,填写检查情况并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字或者企业盖章,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第十七条 执法检查人员发现市场主体经营不规范时, 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有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后果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

第十八条 市场主体在接受检查中有阻挠、妨碍检查工作不予配合情形的,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相关部门应当将企业名称和不予配合检查次数、时间、情形等信息,予以公示。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笫十九条 执法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当综合实地核查、书面检查和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等,向当事人反馈检查情况,并给被检查市场主体出具检查意见。检查意见包括: “未发现异常”、“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经营行为涉嫌违反法律法规,需进一步调查处理”等,并将检查结果呈报单位分管领导。

第二十条 对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市场主体,按照相关规定调查处理,发现问题线索属于其他行政部门管辖的,及时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检查结束后,根据信息公开的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在“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平台” 和局网站政务公开栏向社会公开、公示,并报市局规划监督处汇总。

按照“谁抽查、谁录入、谁公示”的原则,各相关部门 自检查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公示。依法采取行政命令、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处理措施的,作出决定后,于 7 个工作日内公示。

第二十二条 实施抽查的部门,应当在检查结束后,及时归档,档案主要包括检查表、证据材料等。

第二十三条 不依照本《实施细则》开展“双随机一公 开”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随机抽查的

第二十四条 执法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时,不得妨碍被检查市场主体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对在随机抽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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