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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森林木器制造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时间:2024-01-12 来源:沈阳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沈阳市森林木器制造有限公司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于1993年3月擅自占用浑河站西街道下河湾村7255.85平方米集体土地建设厂房、库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8年修正)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该宗地占用农村居民点1.38平方米、独立工矿用地6425.53平方米、果园828.94平方米,未纳入城镇开发边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8年修正)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1)第三十条的规定,沈阳市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1月8日依法对沈阳市森林木器制造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沈自然资和平罚决字〔2023〕001号),处罚内容如下:

1.责令该单位在15日内退还占用的下河湾村集体土地7255.85平方米给下河湾村村委会;                                      

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828.94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一般农用地每平方米10元 ,农用地外其他土地每平方米5元,共计:40,423.95元人民币的罚款。

计算方式:(独立工矿用地6425.53平方米+农村居民点1.38平方米)×5元/平方米+果园828.94平方米×10元/平方米。

另,依据《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查处注意事项(2)“违法占用的土地为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责令退还土地,可以并处罚款。对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违法当事人与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协商处置,涉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其他法律法规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的规定。你单位非法占用下河湾村独立工矿用地6425.53平方米、农村居民点1.38平方米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与浑河站西街道下河湾村协商处置。




公示期限:2024年1月12日至2029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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