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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峰非法占地案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时间:2024-01-16 来源:沈阳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石峰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在沈阳市浑南区浑河站东街道前榆树台村占地建设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修订版)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其占用土地地类为:灌溉水田1412.07平方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为符合规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1998修订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修订版)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沈阳市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1月15日依法对石峰的违法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沈自然资浑南罚决字〔2023〕006号),处罚内容如下:

1.责令当事人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1412.07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浑河站东街道前榆树台村集体经济组织。

2.没收非法占用的1412.07平方米灌溉水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的1412.07平方米灌溉水田进行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计1412.07平方米×20元/平方米=28241.40元,合计人民币贰万捌仟贰佰肆拾壹元肆角。



公示期限:2024年1月16日至202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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