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葫芦岛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晓明:
依据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辽14执恢66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将葫芦岛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 浑南区沈营大街28-31号,单元间号:8门,面积:125.51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证号:N100089249); 浑南区沈营大街28-31号,单元间号:6门,面积:109.13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证号:N100089257);浑南区沈营大街28-31号,单元间号:206,面积:126.78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证号:N100089258);浑南区沈营大街28-31号,单元间号:207,面积:147.09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证号:N100089254);浑南区沈营大街28-31号,单元间号:205,面积:123.42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证号:N100089253);浑南区沈营大街28-31号,单元间号:303,面积:147.08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证号:N100089252);将王晓明名下位于:铁西区肇工北街25甲号,单元间号:10门,面积:6204.1平方米,不动产权证,(证号:辽(2017)沈阳市不动产权第0270418号);公告作废,自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生效。
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