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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公告: |
公 告(2025)任旭、王玉美,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公 告 任旭、王玉美,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依据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25)辽0114执恢788号之二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将你名下位于于洪区赤山路126-8号(1-9-1),面积:102.42平方米,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辽(2020)沈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09509号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公告作废,自公告之日起立即生效。 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7月18日 |
| 友情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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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2025)任旭、王玉美,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公 告 任旭、王玉美,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依据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25)辽0114执恢788号之二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将你名下位于于洪区赤山路126-8号(1-9-1),面积:102.42平方米,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辽(2020)沈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09509号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公告作废,自公告之日起立即生效。 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7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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