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
| 通知公告: |
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更正(撤销)沈阳亚太国际大厦(有限公司)房屋登记的决定的公告
公 告 沈阳亚太国际大厦(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8月12日依法作出《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拟更正(撤销)沈阳亚太国际大厦(有限公司)房屋登记的决定》并公告15个工作日,现公告期届满。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2025年9月3日,我局作出《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更正(撤销)沈阳亚太国际大厦(有限公司)房屋登记的决定》,决定依法更正(撤销)你司名下位于和平区三纬路17号的房屋登记,并请你司收到本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回上述《房屋所有权证》,逾期我局将依法公告作废。 如对本决定书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沈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现予以公告。 附: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9月3日 |
| 友情链接: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