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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更正(撤销)沈阳亚太国际大厦(有限公司)房屋登记的决定的公告
时间:2025-09-03 来源:不动产登记中心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公 告

沈阳亚太国际大厦(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8月12日依法作出《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拟更正(撤销)沈阳亚太国际大厦(有限公司)房屋登记的决定》并公告15个工作日,现公告期届满。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2025年9月3日,我局作出《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更正(撤销)沈阳亚太国际大厦(有限公司)房屋登记的决定》,决定依法更正(撤销)你司名下位于和平区三纬路17号的房屋登记,并请你司收到本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回上述《房屋所有权证》,逾期我局将依法公告作废。

如对本决定书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沈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现予以公告。

附: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更正沈阳亚太国际大厦有限公司房屋登记的决定(最新).doc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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