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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2025)辽宁申银投资有限公司
时间:2025-11-18 来源:不动产登记中心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公 告

辽宁申银投资有限公司:

依据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5)渝03执恢2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将你名下位于:

1、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3001,面积17.36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25450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3)第HP00274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4.95平方米;

2、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3002,面积15.66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25441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3)第HP00275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4.46平方米;

3、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3003,面积15.66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25442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3)第HP00276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4.46平方米;

4、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3004,面积15.66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25443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3)第HP00277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4.46平方米;

5、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3005,面积14.3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25444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3)第HP00278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4.07平方米;

6、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3006,面积16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25445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3)第HP00279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4.56平方米;

7、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3007,面积44.97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25446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3)第HP00280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12.81平方米;

8、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3008,面积15.28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25449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3)第HP00281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4.35平方米;

9、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3009,面积13.62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25447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3)第HP00282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3.88平方米;

10、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3010,面积23.02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25448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3)第HP00283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6.56平方米;

11、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3011,面积20.9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26646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3)第HP00284号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5.95平方米;

12、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3012,面积23.02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26647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3)第HP00285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6.56平方米;

13、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3013,面积20.9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26648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3)第HP00286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5.95平方米;

14、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3014,面积19.59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26649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3)第HP00287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5.58平方米;

15、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3015,面积17.79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26623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3)第HP00288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5.07平方米;

16、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3016,面积19.59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26660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3)第HP00289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5.58平方米;

17、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3017,面积17.79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26659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3)第HP00290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5.07平方米;

18、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3018,面积19.29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26658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3)第HP00291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5.5平方米;

19、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3019,面积13.57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26657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3)第HP00292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3.87平方米;

20、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3020,面积24.01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26656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3)第HP00293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6.84平方米;

21、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3021,面积24.01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28661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3)第HP00294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6.84平方米;

22、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3022,面积25.36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28659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3)第HP00295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7.23平方米;

23、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3023,面积19.9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28664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3)第HP00296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5.67平方米;

24、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3024,面积23.4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28656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3)第HP00297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6.67平方米;

25、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3025,面积14.72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28654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3)第HP00298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4.19平方米;

26、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3026,面积16.6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28662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3)第HP00299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4.73平方米;

27、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3027,面积14.72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28635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3)第HP00300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4.19平方米;

28、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3028,面积16.6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28638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3)第HP00301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4.73平方米;

29、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3029,面积16.24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28641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3)第HP00302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4.63平方米;

30、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3030,面积14.39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28643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3)第HP00303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4.1平方米;

31、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3031,面积14.39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28648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3)第HP00304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4.1平方米;

32、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3032,面积16.24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28633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3)第HP00305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4.63平方米;

33、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3033,面积10.86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28631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3)第HP00306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3.09平方米;

34、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3034,面积20.38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28627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3)第HP00307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5.81平方米;

35、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3035,面积19.21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28522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4011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5.47平方米;

36、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3036,面积16.1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28523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4012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4.59平方米;

37、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3037,面积12.3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28530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4013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3.5平方米;

38、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3038,面积15.04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28529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4014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4.28平方米;

39、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3039,面积15.04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28528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4015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4.28平方米;

40、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3040,面积15.04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28527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4016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4.28平方米;

41、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3041,面积15.04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28526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4017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4.28平方米;

42、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3042,面积15.7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28525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4018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4.47平方米;

43、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3043,面积20.6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28524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4019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5.87平方米;

44、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3044,面积20.6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28534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4020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5.87平方米;

45、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3045,面积20.6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28533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4021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5.87平方米;

46、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3046,面积20.6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28532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4022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5.87平方米;

47、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3047,面积20.6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28531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4023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5.87平方米;

48、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3048,面积21.5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28537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4024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6.13平方米;

49、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3049,面积14.15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28536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4025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4.03平方米;

50、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3050,面积14.15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28535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4026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4.03平方米;

51、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3051,面积14.15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29412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4027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4.03平方米;

52、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3052,面积14.15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29411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4028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4.03平方米;

53、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3053,面积22.64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29410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4029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6.45平方米;

54、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3054,面积21.08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29408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4030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6.01平方米;

55、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3055,面积20.6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29404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4031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5.87平方米;

56、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3056,面积16.1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29403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4032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4.59平方米;

57、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3057,面积58.9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29401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4033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16.78平方米;

58、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3058,面积43.65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29440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4034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12.44平方米;

59、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3059,面积36.77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29433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4035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10.48平方米;

60、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3060,面积34.22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29432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4036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9.75平方米;

61、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3061,面积23.42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29414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4037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6.67平方米;

62、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3062,面积22.15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29415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4038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6.31平方米;

63、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3063,面积22.9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29690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4039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6.52平方米;

64、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3064,面积22.26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29691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4040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6.34平方米;

65、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3065,面积25.07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29692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4041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7.14平方米;

66、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3066,面积26.08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29693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4042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7.43平方米;

67、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3067,面积19.08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29697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4043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5.44平方米;

68、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3068,面积22.96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29695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4044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6.54平方米;

69、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3069,面积21.7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29696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4045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6.18平方米;

70、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3070,面积22.64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29694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4046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6.45平方米;

71、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3071,面积25.49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30446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3)第HP00019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7.26平方米;

72、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3072,面积22.96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30448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3)第HP00020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6.54平方米;

73、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3073,面积21.7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30454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3)第HP00021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6.18平方米;

74、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3074,面积22.64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30455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3)第HP00022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6.45平方米;

75、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3075,面积30.27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30450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3)第HP00023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8.62平方米;

76、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3076,面积43.74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30457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3)第HP00024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12.46平方米;

77、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3077,面积18.11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30459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3)第HP00025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5.16平方米;

78、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3078,面积17.36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30462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3)第HP00026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4.95平方米;

79、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3079,面积17.36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30475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3)第HP00027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4.95平方米;

80、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3080,面积21.13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30437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3)第HP00028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6.02平方米;

81、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3081,面积21.13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30438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3)第HP00029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6.02平方米;

82、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3082,面积17.36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30442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3)第HP00030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4.95平方米;

83、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3083,面积17.36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30444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3)第HP00031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4.95平方米;

84、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3084,面积18.11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30452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3)第HP00032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5.16平方米;

85、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3086,面积22.19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30466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3)第HP00033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6.32平方米;

86、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3087,面积18.23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30461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3)第HP00034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5.19平方米;

87、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3088,面积18.23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30465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3)第HP00035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5.19平方米;

88、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3089,面积19.02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30470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3)第HP00036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5.42平方米;

89、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3091,面积22.19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30473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3)第HP00037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6.32平方米;

90、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3092,面积18.23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30471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3)第HP00038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5.19平方米;

91、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3093,面积18.23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30468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3)第HP00039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5.19平方米;

92、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3094,面积19.02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31349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3)第HP00040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5.42平方米;

93、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3096,面积33.44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31348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3)第HP00041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9.53平方米;

94、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3097,面积36.13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31350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3)第HP00042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10.29平方米;

95、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3098,面积47.49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31329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3)第HP00043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13.53平方米;

96、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3099,面积48.1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31328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3)第HP00044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13.7平方米;

97、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3100,面积94.35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31323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3)第HP00045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26.88平方米;

98、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3101,面积18.11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31321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3)第HP00046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5.16平方米;

99、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3102,面积25.01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31244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3)第HP00047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7.13平方米;

100、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3103,面积25.36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31440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3)第HP00048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7.23平方米;

101、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3104,面积18.11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31439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3)第HP00049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5.16平方米;

102、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3105,面积59.6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31438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3)第HP00050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16.98平方米;

103、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3106,面积26.9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31437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3)第HP00051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7.66平方米;

104、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3107,面积15.66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31434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3)第HP00052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4.46平方米;

105、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3108,面积16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31429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3)第HP00053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4.56平方米;

106、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3109,面积45.66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31427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3)第HP00054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13.01平方米;

107、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3110,面积16.34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31426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3)第HP00055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4.66平方米;

108、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3111,面积13.62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31425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3)第HP00056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3.88平方米;

109、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3112,面积16.34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31422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3)第HP00057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4.66平方米;

110、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3113,面积16.34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31423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3)第HP00058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4.66平方米;

111、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3114,面积20.43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31424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3)第HP00059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5.82平方米;

112、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4001,面积43.71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05445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377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12.45平方米;

113、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4002,面积30.95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06554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378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8.82平方米;

114、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4003,面积30.62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06008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379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8.72平方米;

115、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4004,面积30.62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06007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380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8.72平方米;

116、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4005,面积32.89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05978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381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9.37平方米;

117、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4006,面积45.68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05973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382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13.01平方米;

118、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4007,面积29.8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05971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383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8.49平方米;

119、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4008,面积29.8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06109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384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8.49平方米;

120、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4009,面积25.96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06108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385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7.4平方米;

121、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4010,面积25.96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06107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386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7.4平方米;

122、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4011,面积30.7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06106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387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8.75平方米;

123、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4012,面积29.64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06105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388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8.44平方米;

124、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4013,面积33.29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06104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389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9.48平方米;

125、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4014,面积32.08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06045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390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9.14平方米;

126、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4015,面积33.58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06929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391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9.57平方米;

127、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4016,面积33.58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06555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392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9.57平方米;

128、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4017,面积33.58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06932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393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9.57平方米;

129、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4018,面积36.42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06931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394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10.38平方米;

130、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4019,面积34.2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06930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395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9.74平方米;

131、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4020,面积30.02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06928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396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8.55平方米;

132、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4021,面积28.58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19001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510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8.14平方米;

133、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4022,面积32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19004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511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9.12平方米;

134、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4023,面积31.54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19007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512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8.99平方米;

135、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4024,面积34.35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19011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513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9.79平方米;

136、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4025,面积34.35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19013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514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9.79平方米;

137、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4026,面积34.35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19029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515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9.79平方米;

138、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4027,面积34.35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19046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516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9.79平方米;

139、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4028,面积34.35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19000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517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9.79平方米;

140、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4029,面积42.61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18997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518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12.14平方米;

141、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4030,面积37.32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18975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519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10.63平方米;

142、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4031,面积37.32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18850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522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10.63平方米;

143、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4032,面积37.32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18851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523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10.63平方米;

144、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4033,面积37.32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18852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524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10.63平方米;

145、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4034,面积41.37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18853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525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11.79平方米;

146、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4035,面积43.04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18854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526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12.26平方米;

147、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4036,面积36.36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18855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527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10.36平方米;

148、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4037,面积32.98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18847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528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9.4平方米;

149、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4038,面积31.55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18848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529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8.99平方米;

150、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4039,面积27.62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18849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530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7.87平方米;

151、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4040,面积27.66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18845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531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7.88平方米;

152、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4041,面积27.62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19730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556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7.87平方米;

153、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4042,面积40.32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19731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557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11.49平方米;

154、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4043,面积30.26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19732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558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8.62平方米;

155、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4044,面积27.9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19733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559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7.95平方米;

156、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4045,面积31.07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19727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560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8.85平方米;

157、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4046,面积34.63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19726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561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9.87平方米;

158、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4047,面积45.03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19725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562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12.83平方米;

159、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4048,面积29.64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19728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563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8.44平方米;

160、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4049,面积28.8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19729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564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8.21平方米;

161、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4050,面积25.45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19763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565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7.25平方米;

162、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4051,面积25.45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20692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566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7.25平方米;

163、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4052,面积41.51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20691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567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11.83平方米;

164、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4053,面积32.19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20695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568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9.17平方米;

165、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4054,面积31.24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20694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569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8.9平方米;

166、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4055,面积54.69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20693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570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15.58平方米;

167、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4056,面积26.09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20697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571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7.43平方米;

168、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4057,面积40.32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20696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572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11.49平方米;

169、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4058,面积40.32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20713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573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11.49平方米;

170、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4061,面积65.09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20699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574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18.54平方米;

171、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4062,面积32.09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20698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575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9.14平方米;

172、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4063,面积29.63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21507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608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8.44平方米;

173、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4064,面积30.48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21505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609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8.68平方米;

174、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4065,面积30.9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21503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610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8.8平方米;

175、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4066,面积34.98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21498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611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9.97平方米;

176、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4067,面积36.66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21502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612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10.44平方米;

177、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4068,面积48.03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21491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613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13.68平方米;

178、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4069,面积41.33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21488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614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11.78平方米;

179、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4070,面积31.58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21483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615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9平方米;

180、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4071,面积35.4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21481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616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10.09平方米;

181、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4072,面积35.4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21478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617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10.09平方米;

182、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4073,面积35.4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22626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618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10.09平方米;

183、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4074,面积35.4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22634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619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10.09平方米;

184、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4075,面积35.4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22659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620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10.09平方米;

185、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4076,面积35.4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22654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621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10.09平方米;

186、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4077,面积35.4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22651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622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10.09平方米;

187、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4078,面积35.4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22648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623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10.09平方米;

188、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4079,面积31.58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22643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624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9平方米;

189、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4080,面积52.18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22642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625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14.87平方米;

190、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4081,面积41.66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22639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626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11.87平方米;

191、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4082,面积39.12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22637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627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11.15平方米;

192、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4083,面积36.98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23464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655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10.54平方米;

193、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4084,面积31.46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23531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656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8.96平方米;

194、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4085,面积31.03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23532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657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8.84平方米;

195、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4086,面积29.58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23535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658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8.43平方米;

196、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4087,面积27.94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23538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659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7.96平方米;

197、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4088,面积31.13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23541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660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8.87平方米;

198、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4089,面积24.82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23542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661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7.07平方米;

199、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4090,面积31.13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23544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662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8.87平方米;

200、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4091,面积31.13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23547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663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8.87平方米;

201、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4092,面积30.59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23549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664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8.72平方米;

202、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4093,面积33.03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23995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665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9.41平方米;

203、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4094,面积32.74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23993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666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9.33平方米;

204、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4095,面积32.88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23992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667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9.37平方米;

205、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4096,面积32.88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23991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668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9.37平方米;

206、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4097,面积36.67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23989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669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10.45平方米;

207、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4098,面积45.72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424221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670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13.03平方米;

208、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5001,面积43.96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66449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1475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12.52平方米;

209、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5002,面积30.91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66450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1496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8.81平方米;

210、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5003,面积30.58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66448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1497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8.71平方米;

211、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5004,面积30.58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66446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1498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8.71平方米;

212、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5005,面积32.35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66443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1499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9.22平方米;

213、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5006,面积44.45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66456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1500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12.66平方米;

214、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5007,面积29.8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66455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1501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8.49平方米;

215、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5008,面积29.8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66454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1502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8.49平方米;

216、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5009,面积25.96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66453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1503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7.4平方米;

217、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5010,面积25.96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66451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1504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7.4平方米;

218、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5011,面积30.7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66666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1505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8.75平方米;

219、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5012,面积29.64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66664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1506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8.44平方米;

220、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5013,面积33.29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66662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1507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9.48平方米;

221、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5014,面积32.19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66660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1508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9.17平方米;

222、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5015,面积33.65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66658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1509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9.59平方米;

223、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5016,面积33.65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66645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1510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9.59平方米;

224、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5017,面积33.65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66641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1511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9.59平方米;

225、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5018,面积36.48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66647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1512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10.39平方米;

226、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5019,面积34.2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66668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1513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9.74平方米;

227、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5020,面积30.02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66655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1514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8.55平方米;

228、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5021,面积28.57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66977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1515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8.14平方米;

229、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5022,面积32.09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66911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1516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9.14平方米;

230、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5023,面积31.54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66903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1517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8.99平方米;

231、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5024,面积34.35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66904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1518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9.79平方米;

232、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5025,面积34.35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66910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1519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9.79平方米;

233、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5026,面积34.35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66909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1520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9.79平方米;

234、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5027,面积34.35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66908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1521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9.79平方米;

235、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5028,面积32.54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66907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1522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9.27平方米;

236、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5029,面积44.85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66906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1523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12.78平方米;

237、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5030,面积37.32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66905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1524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10.63平方米;

238、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5031,面积37.32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67468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1546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10.63平方米;

239、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5032,面积37.32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67627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1547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10.63平方米;

240、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5033,面积37.32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67626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1548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10.63平方米;

241、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5034,面积41.35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67624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1549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11.78平方米;

242、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5035,面积43.04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67614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1550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12.26平方米;

243、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5036,面积36.36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67623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1551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10.36平方米;

244、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5037,面积32.98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67620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1552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9.4平方米;

245、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5038,面积31.55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67617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1553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8.99平方米;

246、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5039,面积27.73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67618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1554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7.9平方米;

247、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5040,面积27.78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67619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1555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7.91平方米;

248、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5041,面积27.73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67509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1525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7.9平方米;

249、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5042,面积40.27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67609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1526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11.47平方米;

250、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5043,面积30.59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67612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1527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8.72平方米;

251、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5044,面积27.9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67613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1528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7.95平方米;

252、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5045,面积31.07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67566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1529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8.85平方米;

253、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5046,面积34.16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67517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1530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9.73平方米;

254、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5047,面积44.92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67522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1531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12.8平方米;

255、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5048,面积29.64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67533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1532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8.44平方米;

256、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5049,面积28.8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67494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1533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8.21平方米;

257、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5050,面积25.45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67500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1534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7.25平方米;

258、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5051,面积25.45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68566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1556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7.25平方米;

259、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5052,面积40.68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68570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1557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11.59平方米;

260、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5053,面积32.19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68569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1558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9.17平方米;

261、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5054,面积30.89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68568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1559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8.8平方米;

262、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5055,面积55.41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68567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1560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15.79平方米;

263、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5056,面积26.09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68576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1561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7.43平方米;

264、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5057,面积40.32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68575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1562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11.49平方米;

265、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5058,面积40.32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68574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1563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11.49平方米;

266、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5061,面积65.63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68573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1564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18.7平方米;

267、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5062,面积32.09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68572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1565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9.14平方米;

268、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5063,面积29.63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68563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1535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8.44平方米;

269、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5064,面积30.48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68562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1536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8.68平方米;

270、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5065,面积30.9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68555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1537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8.8平方米;

271、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5066,面积34.98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68561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1538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9.97平方米;

272、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5067,面积36.66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68560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1539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10.44平方米;

273、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5068,面积48.47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68558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1540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13.81平方米;

274、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5069,面积41.97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68557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1541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11.96平方米;

275、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5070,面积31.86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68564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1542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9.08平方米;

276、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5071,面积35.4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68553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1543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10.09平方米;

277、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5072,面积35.4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68554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1544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10.09平方米;

278、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5073,面积35.4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70657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1613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10.09平方米;

279、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5074,面积35.4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70811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1614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10.09平方米;

280、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5075,面积35.4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71196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1615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10.09平方米;

281、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5076,面积35.4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71271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1616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10.09平方米;

282、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5077,面积35.4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71272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1617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10.09平方米;

283、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5078,面积35.4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71285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1618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10.09平方米;

284、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5079,面积31.86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71284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1619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9.08平方米;

285、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5080,面积23.12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71283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1620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6.59平方米;

286、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5082,面积39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71282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1621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11.11平方米;

287、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5083,面积27.13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71281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1622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7.73平方米;

288、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5084,面积31.46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71273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1623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8.96平方米;

289、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5085,面积31.03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71270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1624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8.84平方米;

290、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5086,面积29.58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71269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1625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8.43平方米;

291、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5087,面积27.7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71280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1626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7.89平方米;

292、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5088,面积31.03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71279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1627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8.84平方米;

293、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5089,面积25.41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71278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1628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7.24平方米;

294、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5090,面积31.03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71277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1629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8.84平方米;

295、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5091,面积31.03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71276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1630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8.84平方米;

296、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5092,面积30.07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71275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1631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8.57平方米;

297、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5093,面积32.62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71274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1632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9.29平方米;

298、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5094,面积32.74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71295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1633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9.33平方米;

299、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5095,面积32.98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71294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1634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9.4平方米;

300、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5096,面积32.98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71293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1635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9.4平方米;

301、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5097,面积36.81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71292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1636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10.49平方米;

302、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5098,面积46.84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71291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1637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13.34平方米;

303、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6001,面积41.22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88281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134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11.74平方米;

304、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6002,面积30.52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88279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135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8.7平方米;

305、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6003,面积30.2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88273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136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8.6平方米;

306、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6004,面积30.2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88264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137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8.6平方米;

307、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6005,面积33.86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88238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138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9.65平方米;

308、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6006,面积45.36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88234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139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12.92平方米;

309、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6007,面积29.8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88223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140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8.49平方米;

310、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6008,面积29.8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88220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141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8.49平方米;

311、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6009,面积25.96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88214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142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7.4平方米;

312、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6010,面积25.96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88200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143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7.4平方米;

313、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6011,面积30.56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88195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144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8.71平方米;

314、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6012,面积29.63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88198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145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8.44平方米;

315、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6013,面积33.29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88191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146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9.48平方米;

316、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6014,面积32.08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88188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147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9.14平方米;

317、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6015,面积33.61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88185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148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9.58平方米;

318、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6016,面积33.61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88180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149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9.58平方米;

319、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6017,面积33.61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88177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150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9.58平方米;

320、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6018,面积35.7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88171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151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10.17平方米;

321、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6019,面积33.76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88155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152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9.62平方米;

322、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6020,面积30.02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88665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153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8.55平方米;

323、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6021,面积28.58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89386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154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8.14平方米;

324、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6022,面积32.09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89389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155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9.14平方米;

325、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6023,面积31.54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89384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156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8.99平方米;

326、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6024,面积34.35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89722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157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9.79平方米;

327、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6025,面积34.35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89721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158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9.79平方米;

328、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6026,面积34.35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89619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159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9.79平方米;

329、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6027,面积34.35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89618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160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9.79平方米;

330、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6028,面积34.35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89617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161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9.79平方米;

331、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6029,面积42.02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89723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162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11.97平方米;

332、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6030,面积37.32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89616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163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10.63平方米;

333、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6031,面积37.32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89212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164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10.63平方米;

334、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6032,面积37.32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89246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165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10.63平方米;

335、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6033,面积37.32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89247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166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10.63平方米;

336、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6034,面积40.98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89252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167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11.68平方米;

337、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6035,面积42.5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89340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168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12.11平方米;

338、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6036,面积36.11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89342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169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10.29平方米;

339、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6037,面积32.98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89338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170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9.4平方米;

340、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6038,面积31.55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89333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171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8.99平方米;

341、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6039,面积27.68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89392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172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7.89平方米;

342、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6040,面积27.72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89390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173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7.9平方米;

343、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6041,面积27.68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91410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174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7.89平方米;

344、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6042,面积41.77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91418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175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11.9平方米;

345、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6043,面积29.58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91424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176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8.43平方米;

346、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6044,面积27.28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91490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177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7.77平方米;

347、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6045,面积30.45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91491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178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8.68平方米;

348、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6046,面积34.03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91408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179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9.7平方米;

349、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6047,面积43.4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91405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180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12.36平方米;

350、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6048,面积29.64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91402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181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8.44平方米;

351、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6049,面积28.8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91399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182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8.21平方米;

352、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6050,面积25.45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91391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183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7.25平方米;

353、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6051,面积25.45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90972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184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7.25平方米;

354、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6052,面积41.2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91083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185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11.74平方米;

355、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6053,面积32.19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90978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186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9.17平方米;

356、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6054,面积30.95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90976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187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8.82平方米;

357、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6055,面积53.44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90975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188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15.23平方米;

358、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6056,面积25.22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90974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189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7.19平方米;

359、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6057,面积39.62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91086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190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11.29平方米;

360、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6058,面积39.62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91088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191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11.29平方米;

361、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6061,面积64.65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91093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192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18.42平方米;

362、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6062,面积32.09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90970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193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9.14平方米;

363、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6063,面积29.63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95356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194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8.44平方米;

364、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6064,面积30.48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95361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195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8.68平方米;

365、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6065,面积30.9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95358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196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8.8平方米;

366、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6066,面积34.98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95331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197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9.97平方米;

367、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6067,面积36.66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95330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198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10.44平方米;

368、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6068,面积47.66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95629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199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13.58平方米;

369、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6069,面积40.8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95297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200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11.62平方米;

370、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6070,面积31.34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95627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201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8.93平方米;

371、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6071,面积35.4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95628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202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10.09平方米;

372、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6072,面积35.4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95350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203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10.09平方米;

373、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6073,面积35.4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95401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204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10.09平方米;

374、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6074,面积35.4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95306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205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10.09平方米;

375、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6075,面积35.4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95305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206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10.09平方米;

376、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6076,面积35.4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95307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207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10.09平方米;

377、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6077,面积35.4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95414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208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10.09平方米;

378、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6078,面积35.4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95292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209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10.09平方米;

379、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6079,面积31.34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95404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210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8.93平方米;

380、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6080,面积51.51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95346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211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14.68平方米;

381、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6081,面积41.3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95409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212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11.77平方米;

382、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6082,面积39.07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95304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213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11.13平方米;

383、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6083,面积36.93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96436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214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10.52平方米;

384、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6084,面积31.39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97449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215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8.94平方米;

385、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6085,面积30.97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97453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216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8.82平方米;

386、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6086,面积29.53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97451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217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8.41平方米;

387、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6087,面积27.82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97467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218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7.93平方米;

388、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6088,面积31.08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97465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219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8.85平方米;

389、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6089,面积25.44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97463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220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7.25平方米;

390、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6090,面积31.08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97461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221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8.85平方米;

391、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6091,面积31.08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97460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222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8.85平方米;

392、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6092,面积30.02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97458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223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8.55平方米;

393、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6093,面积33.94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97457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224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9.67平方米;

394、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6094,面积32.81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96766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225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9.35平方米;

395、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6095,面积32.74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96459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226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9.33平方米;

396、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6096,面积32.74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96437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227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9.33平方米;

397、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6097,面积36.79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96439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228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10.48平方米;

398、和平区文化路44-2号D6098,面积43.94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96438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2012)第HP03229号的分户土地证,分户土地面积12.52平方米;共计398套房屋所有权证及对应的分户土地证公告作废,自公告之日起立即生效。

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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