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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作废公告 辽中区【2026】0017号
时间:2026-02-09 来源: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因执行,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25)辽0115执恢10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现将原不动产权人:于泳,位于:沈阳市辽中区蒲西街道商业街18-5号3-5-1(旧址:辽中县辽中镇北街四委学府华城5#3-5-1),土地使用权证号:辽中国用(2010)字第LZ00672号,因执行转移登记,原证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单位: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官: 曹健刚、李海阔

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辽中分中心

2026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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