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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公告: |
公 告(吕世民、沈阳于洪永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河路支行)
公 告 吕世民、沈阳于洪永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河路支行: 依据沈阳市康平县人民法院(2025)辽0123执恢15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将你们名下位于:和平区长白东路17-1号1-4-1房屋产权证【证号: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227733号】及他项证【证号:辽(2017)沈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154610号】公告作废,自公告之日立即生效。 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2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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