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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公告: |
公 告(宋旭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支行)
公 告 宋旭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支行: 依据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25)辽0114执413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将你名下位于:沈河区团结路17-3号1-18-15房屋的他项证【证号:辽(2019)沈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278274号】公告作废,自公告之日起立即生效。 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3月9日 |
| 友情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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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宋旭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支行)
公 告 宋旭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支行: 依据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25)辽0114执413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将你名下位于:沈河区团结路17-3号1-18-15房屋的他项证【证号:辽(2019)沈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278274号】公告作废,自公告之日起立即生效。 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3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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