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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程庆玉、张海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
时间:2026-03-09 来源: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公 告

程庆玉、张海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

依据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2025)苏0214执189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将你名下位于:大东区新东二街30号1-5-2不动产权证(证号:辽(2018)沈阳市不动产权第0263824号,辽(2018)沈阳市不动产权第0263825号)及房产抵押证明(证号:(2018)沈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270541号)公告作废,自公告之日起立即生效。

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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