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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公告: |
公 告(周凤龙、任淑荣、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支行)
公 告 周凤龙、任淑荣、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支行: 依据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5辽0112执347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将你名下位于:沈阳市大东区东陵西路28-17号3-1-2,面积69.99平方米房产的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辽(2020)沈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287497号)公告作废,自公告之日起立即生效。 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3月20日 |
| 友情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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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周凤龙、任淑荣、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支行)
公 告 周凤龙、任淑荣、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支行: 依据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5辽0112执347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将你名下位于:沈阳市大东区东陵西路28-17号3-1-2,面积69.99平方米房产的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辽(2020)沈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287497号)公告作废,自公告之日起立即生效。 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3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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