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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公告: |
公 告(马长慧、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山支行)
公 告 马长慧、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山支行: 依据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25)辽0504执130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将你名下位于:东陵区东陵东路128-107号的房屋所有权证(证号:N190003713)及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辽(2020)沈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147747号;辽(2021)沈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87603号)公告作废,自公告之日起立即生效。 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5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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