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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公告: |
公 告(蒋更生、刘红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
公 告 蒋更生、刘红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 依据沈河区人民法院(2025)辽0103执恢267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将你名下位于:大东区东望北街117-15号1-1-1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证号: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794047-1号,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794047-2号)及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16001247)公告作废。 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5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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