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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公告【2022】0001
时间:2022-01-25 来源:新民市局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新民公告

程艳玲、吴琼:

    根据法发【2004】5号文件之相关规定,依据新民市人民法院2021辽0181执恢字第754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将程艳玲、吴琼名下位于:新民市大民屯镇农业金廊路97-1号4-2-1 面积:83.90㎡ 房屋所有权证(证号:N170052342-1/-2)予以公告作废,自公告之日即日生效。



新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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