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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声明 新民【20241227】
时间:2024-12-31 来源: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下列不动产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因权利人保管不善遗失(灭失),现声明作废。

  1. 权利人:张立志,不动产坐落:新民市兴隆堡镇本街中兴路3-25-3-2{N170006552},编号:2024122701

  2. 权利人:唐春荣、王金海,不动产坐落:新民市东郊路14-24-4-2{ N170035029},编号:2024122702

新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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