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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声明【20250104】
时间:2025-01-04 来源: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因权利人保管不善遗失(灭失),现声明作废。

  1. 权利人:李洋,位于:和平区长白五街122-4号13-2(证号: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739578号),编号:202501040373

  2. 权利人:刘成刚、李秀云,位于:皇姑区陵东街24号1-4-1(证号:辽(2022)沈阳市不动产权第0054163号),编号:202501040418

  3. 权利人:陈燕琳,位于:大东区东逸街47号7-6-1(证号:辽(2024)沈阳市不动产权第0416092号),编号:202501040444

  4. 权利人:张爱丽,位于:沈河区青年大街165-8号1-22-3(证号: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246975号),编号:202501040503

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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