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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声明【20250209】
时间:2025-02-10 来源: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因权利人保管不善遗失(灭失),现声明作废。

  1. 权利人:徐志玉、鲍艳敏,不动产坐落:于洪区黄海路31-16号2-1-2(170877),编号:202502090046

  2. 权利人:胡桂云,不动产坐落:沈河区方家栏路23号5门(辽(2023)沈阳市不动产权第0381444号),编号:202502090140

  3. 权利人:张永秋、李艳玲,不动产坐落:沈河区文富路18-1号3-4-3(沈房权证沈河字第N020083232-1号,沈房权证沈河字第N020083232-2号),编号:202502090331

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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