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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声明 新民【20250314】
时间:2025-03-21 来源: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下列不动产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因权利人保管不善遗失(灭失),现声明作废。

  1. 权利人:刘志颖,不动产坐落:新民市中兴东路25-12号1-6-1{辽(2018)新民不动产权第0019756号},编号:2025031401

  2. 权利人:刘新浩,不动产坐落:新民市辽河大街46号6{辽(2021)新民市不动产权第9009454号},编号:2025031402

  3. 权利人:陈闯,不动产坐落:新民市站前大街112-1号5-3-1{辽(2019)新民不动产权第0014956号},编号:2025031403

新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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