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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声明 新民【20250321】
时间:2025-03-27 来源: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下列不动产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因权利人保管不善遗失(灭失),现声明作废。

  1. 权利人:尤凤伟,不动产坐落:新民市胡台镇振兴七街15号4-4-3{N170071957},编号:2025032101

  2. 权利人:王百惠,不动产坐落:新民市东郊路5-2号南32-34轴{N170037897},编号:2025032102

  3. 权利人:王立志、陈杰,不动产坐落:新民市兴隆堡镇沈采北55号1-1-2{辽(2024)新民市不动产权第0007750号},编号:2025032103

  4. 权利人:魏伟、夏丽英,不动产坐落:新民市站前大街118-1号5-6-1{N170066269-1/N170066269-2},编号:2025032104

  5. 权利人:王铁石、段春艳,不动产坐落:新民市东郊路5-3号2-6-2{N170017174},编号:2025032105

新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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