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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声明 新民【20250620】
时间:2025-06-20 来源: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下列不动产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因权利人保管不善遗失(灭失),现声明作废。

  1. 权利人:黄一峰、魏本红,不动产坐落:新民市南郊路27号2-3-1{N170076976-1/N170076976-2},编号:2025062001

  2. 权利人:付琼,不动产坐落:新民市民族街1-5号3-6-2{N170084580},编号:2025062002

  3. 权利人:赵常立,不动产坐落:新民市南郊路45-7号1-11-2{辽(2019)新民不动产权第0013770号},编号:2025062003

新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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