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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声明 辽中区【2026】0041号
时间:2026-03-30 来源: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将下列房屋所有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及土地使用证、《关于购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批复》,林权证等遗失,现声明作废。

  1. 不动产权利人:吴涛、刘玉梅,不动产权证书号,沈房权证辽中县字第N180024851-1,N180024851-2号,土地使用证号:辽中国用(2012)第LZ00577号,房证及土地证书丢失。

  2. 不动产权利人:高云博、门艳春,不动产权证号,0000034872号,0000034869号,房屋所有权证丢失。

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辽中分中心

202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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