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告知承诺制的通告
依据《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等文件规定,我市实施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告知承诺制,即在受理企业的不动产登记时,对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的企业,依据企业书面承诺书,免收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费。个体工商户凭工商营业执照直接免收不动产登记费,无需承诺。现将《小微企业免缴不动产登记费承诺书(样本)》对社会公布,方便企业群众查阅。 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1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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