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辅助浏览工具条
通知公告: · 沈阳市市级林长(副林长)及其责任区公示公告    ·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市级已过期采矿权提出延续申请情况的公告    · 市自然资源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 关于收取2024年职称评审材...   
政策法规 您的位置:首页>不动产登记>政策法规
住房限购解读
时间:2018-06-19 来源:不动产登记局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1、本次限购只对新建商品住房进行限购。

2、本次限购的区域为沈河区、和平区、浑南区(三环内)三个区域(以下简称限购区域)。

3、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不得在限购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不得在限购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没有住房的,可在限购区域内购买1套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需提供购房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通过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不予认定。

4、购房人家庭成员指购房人、配偶以及其未成年子女。

5、购房人家庭成员中有一人具有本市户籍的,视为本市户籍家庭。

6、购房人家庭已有住房套数,指在本市内购房人家庭成员名下已经办理不动产权证或房证的住房和已经办理合同备案但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商品住房套数之和。

7、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拥有的住房无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均计入购房人家庭已有住房套数。

8、通过司法裁决、回迁安置等方式取得的限购区域内商品住房,不在限购范围内。

9、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等证明材料由市地税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各自职责核查认定。

友情链接:
主办: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技术支持单位:沈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四经街149号 邮编:110003 辽ICP备13009550号-3  政务公开电话:024-83860427
网站标识码:2101000022 辽公网安备:21010202000493  网站地图  网站维护电话:024-23291388
建议使用Micosoft Internet Explore并以1366*768或更高分辨率浏览
投诉举报电话:8386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