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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限售解读
时间:2018-06-19 来源:市不动产登记局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1、本次限售只针对住宅房屋再次出售的,非住宅和公寓类房屋则不在限售范围内。
2、本次限售的区域为全市行政区域(不含辽中区、新民市、康平县、法库县)内。
3、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唯一住房再次出售的,不予限售。
4、本市户籍居民购买家庭第二套及以上商品住房、非沈阳市户籍居民购买商品住房的,自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之日起满5年可上市交易;本市户籍居民购买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二手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购买二手住房的,自《不动产权证》登记日期起满2年可上市交易。
5、在限售范围内的房屋出售时,卖房人除提供存量房转移登记要件外,还应提供户籍证明(户口簿),以便不动产登记机构按家庭成员拥有住房套数进行查询、审核。
6、通过司法裁决、直系亲属间赠与、继承、离婚析产等方式取得的限售住房,再次转让时不在限售范围内。
7、因家庭成员患大病重病、子女就学等急需资金支付医疗费、学费的,经房屋所有权人申请,不动产登记部门可解除对限售住房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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