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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自然资源局和平分局对沈阳市英发发展中心作出的行政决定书
时间:2020-11-11 来源:和平分局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和平分局对沈阳市英发发展中心作出的行政决定书

用地单位:沈阳市英发发展中心

你单位于2002年12月26日办理的沈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登记,土地坐落:东陵区浑河民族开发区上河湾村,租赁合同编号:沈东土租合字(2002)第29号,租赁使用期限为三十年。

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第五条规定:每年4月1日前向甲方缴纳当年的土地租金,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土地租金,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费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截止2020年7月30日,未缴纳租金本金2065125.2元及本金产生的违约金5482368.66元,共计7547493.86元,你单位未按时缴纳土地租金及滞纳金,属于已严重违约,现我局正式决定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并追缴本金及违约金共计7547493.86元。

对我单位作出的行政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60日内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和平分局

                        2020年11 月 11 日

(联系人:赵亮,联系电话: 13998328200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嘉兴街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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