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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沈土交字 [2011]24号《南三马路地下空间使用权挂牌交易成交确认书》的决定
时间:2026-05-28 来源:市自然资源局土储中心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沈阳天创置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2011年7月26日,你公司通过挂牌交易方式竞得DX2011-001号南三马路地下空间使用权地块,并签订《南三马路地下空间使用权挂牌交易成交确认书》(沈土交字[2011]24号)(以下简称《成交确认书》),交纳竞买保证金 590万元。《成交确认书》第五条付款方式约定:竞得人在成交之日起(不含成交当日)五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地下空间使用权成交价款。第九条违约责任约定:竞得人应当按照本成交确认书约定,按时支付地下空间使用权价款。竞得人不能按时支付地下空间使用权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延迟支付款项的1‰向沈阳市土地交易中心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催缴后仍不能支付地下空间使用权价款的,沈阳市土地交易中心有权解除地块成交确认书,竞得人无权要求返还竞买保证金,沈阳市土地交易中心并可要求竞得人赔偿损失。

截至目前,你公司仅缴纳1000万元地价款,经多次催缴,尚欠地价款6555.59134万元,至今未缴纳,已构成违约。

因你公司未按《成交确认书》约定支付全部地价款, 局先后通过邮寄、现场送达、媒体公示等方式向你公司催款,但你公司至今仍未付清地价款。

综上,我局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及《成交确认书》第九条约定,取消你公司土地竞得人资格,解除《南三马路地下空间使用权挂牌交易成交确认书》(沈土交字[2011]24号),竞买保证金590万元不予返还,已缴纳的1000万元地价款用于抵扣违约金不予返还。

你公司应在收到《解除沈土交字[2011]24号(南三马路地下空间使用权挂牌交易成交确认书)的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违约金36611.73516万元(当前金额截至2026年4月29日。最终金额以解除决定送达之日为准,依据《成交确认书》第九条违约责任约定: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延迟支付款项的1‰缴纳违约金)。我局保留向你公追究赔偿损失的权利。

本决定自送达你公司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公司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沈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沈阳市自然资源局(和平区南四经街149号)

          沈阳市土地储备中心(沈河区大西路187号金厦广场)

人:李盛            联系电话: 024-22973116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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