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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时间:2021-03-01 来源:森林草原安全管理处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已于2021年2月1日公布施行。一批原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升级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黄胸鹀(禾花雀升级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红胁绣眼(白眼)、百灵、画眉、鹩哥、红喉歌鸲(红点颏)、蓝喉歌鸲(蓝点颏)、北朱雀、红交嘴雀、鸿雁等鸟类升级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未经批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执法机关将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避免触犯刑法,给个人造成严重后果,请勿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和饲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动上缴非法持有的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将从轻或减轻处罚。逾期不上缴的,违法交易国家重点保护鸟类,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立案查处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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