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
| 通知公告: |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举行集体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基准地价编制成果听证会的公告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沈阳市自然资源局将于2021年6月17日举行沈阳市集体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基准地价编制成果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二、听证会地点:沈阳市21世纪大厦2楼会议室 四、报名地址:沈阳市自然资源局209室 五、听证会举办单位: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六、听证会有关事项详见《沈阳市集体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基准地价编制成果听证会须知》。 联系人:王娜娜 联系电话:23210199 联系人:徐 阳 联系电话:22973115 特此公告。
2021年5月19日
沈阳市集体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基准地价 编制成果听证会须知
一、凡具有沈阳市户籍、年满18周岁的公民,以及登记地在沈阳市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听证。公民个人申请参加听证会的,需持本人身份证在规定报名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报名。法人、其他组织申请参加听证会的,需指定一名代表人员持单位介绍信(加盖公章)和本人身份证在规定报名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报名。 二、听证会代表需关注我市土地管理工作并了解基准地价相关理论及应用知识,可对本次听证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实用性等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证会代表需携带有效证件提前20分钟进入会场。因故无法参加听证的,应于听证会召开前3个工作日告知听证举办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视为放弃听证。 四、听证会代表应遵守听证会秩序,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刀具等危险物品进入会场;不得在听证会现场大声喧哗。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随意发言和提问,不得中途退场,否则视为放弃听证。 五、听证会代表发言时需先简要介绍本人姓名和所在单位。发言应文明礼貌,不得进行人身攻击,不发表与会议主题无关的言论。发言应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尽量不重复已陈述的意见或建议。 六、听证会议结束后,听证会代表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七、听证举办单位发放的会议材料仅供代表发表意见时参考,听证会代表需于会议结束后及时交还。
|
| 友情链接: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