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石油有限公司未经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于1998年开始,擅自超出用地批准范围占用昆明湖街道张士村土地约6.63亩建设加油站,所占土地地类为:建设用地,占用土地为有条件建设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沈阳市自然资源局行政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基准规定》的相关规定第3条(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处罚)的规定,沈阳市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3月9日依法对某石油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沈自然资铁西罚决字【2020】050号),处罚内容如下:
1.按照建设用地10元/平方米的标准,共处以罚款44224.7元。
公示期限: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