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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决定
时间:2023-05-31 来源:沈阳市自然资源局沈河分局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沈自然资沈河收字[2023]01号

沈阳共达农工商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及《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第十四条的约定,经沈阳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决定收回你公司名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回你公司名下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北顺城路139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沈阳国用第(2004)0568号,注销土地使用权证。收回土地面积513.6平方米,具体面积及界址以测量图为准(附件)。

二、无偿收回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不涉及补偿。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归政府所有,并追缴自土地使用权到期之日起至收地决定下达之日的土地出让金及土地使用费。

三、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你公司不得对该宗地进行转让、租赁、抵押等活动。

四、请你公司在本决定书收到之日起30日内,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手续,交回土地使用权证书,逾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将由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法直接注销。

五、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执行。

测量图.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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