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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联合发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 我国采矿业将进一步对外开放
时间:2017-07-03 来源:中国矿业报 文字大小:   打印:打 印
  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近日联合发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下称《目录》)。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相比,在提高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开放水平等方面作了调整。其中,采矿业重点取消了非常规油气、贵金属、锂矿等领域准入限制。
  《目录》进一步减少了外资限制性措施,保留63条(包括限制类条目35条、禁止类条目28条),比2015年版《目录》93条限制性措施(包括鼓励类有股比要求条目19条、限制类条目38条、禁止类条目36条)减少了30条。采矿业方面,取消了油页岩、油砂、页岩气等非常规油气勘探、开发,贵金属(金、银、铂族)勘查、开采,锂矿开采、选矿,钼、锡(锡化合物除外)、锑(含氧化锑和硫化锑)等稀有金属冶炼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
  《目录》修订另一个主要变化就是对结构进行了调整,明确提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按照负面清单模式改革要求,2017年版《目录》将部分原鼓励类有股比要求的条目,以及限制类、禁止类整合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作为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基本依据。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原则上不得实行对外资准入的限制性措施,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实行备案管理。
  《目录》是我国引导外商投资的重要产业政策。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可以享受进口设备免关税等优惠政策。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西部地区的鼓励类项目可以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目录》发布后将有30天左右的过渡期,2017年7月28日起正式施行。在此之后核准或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依照2017年版《目录》执行,在此之前核准或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依照2015年版《目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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