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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初审
时间:2020-08-06 来源:办公室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06日  信息来源:辽宁日报

  8月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首次审议了省政府关于提请审议《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的议案。

  据介绍,目前全省共有电梯22万余部,保有量还在以每年近15%的速度递增,电梯安全问题备受关注。为破解监管难题、保障电梯安全,《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计划。草案主要就电梯的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和监管等作出规定。

  草案规定,电梯安全管理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民服务、多元共治的原则。省、市、县(市、区)政府应建立健全电梯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电梯质量安全工作情况纳入政府质量和安全责任考核体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电梯安全监管,应建立健全电梯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在生产、经营和使用方面,草案明确了建筑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相关责任,详细规定了电梯制造单位、使用单位职责。草案规定,建筑设计单位应综合考虑安全、急救、消防、无障碍通行等功能需求;电梯制造单位应建立电梯整机、重要零部件验收和溯源制度。电梯使用单位应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并履行11项安全管理职责,包括健全电梯事故风险防范、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草案要求,公共聚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在人流高峰期设置专人负责引导乘客有序乘梯等工作,及时处置突发情况。在用电梯有“使用期限超过15年的”等情形,使用单位可进行安全评估并公示结果,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立即停用并处置。

  草案规定,市、县(市、区)政府应制定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改造、大修措施,落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取和使用渠道,建立紧急动用维修资金程序和维修资金缺失情况下资金筹措机制。

  针对一些物业服务企业挪用电梯运行维护费问题,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规范电梯运行维护费的规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专款专用,每年至少公布一次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还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在电梯召回制度上存在空白,建议增加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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