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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调查资料将依法严格保密
时间:2020-06-15 来源:办公室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稿源: 沈阳日报 2020-06-15 06:45:50

   无论是定期调查,还是经济普查、人口普查等,任何统计调查对象都有义务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统计调查所需资料。那么,统计调查对象所提供的资料是否安全,会不会产生泄密风险?统计数据对外公布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6月11日,沈阳市统计局副局长杨廷威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信息职能是统计最基本的职能,是指对统计资料的采集、整理、加工、管理及对外提供和公开发布。统计资料既要依法保密,也要依法公开。
  依法保密 统计调查对象无需顾虑
  杨廷威表示,统计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采集原始的统计资料,这些统计资料大多为个体信息。为了保障调查对象的个体信息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进一步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应当依法严格管理,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得直接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完成统计任务以外的目的。
  在统计工作中,各级统计机构对统计资料都有严格的保密制度。“无论是统计的定期调查,还是经济普查、人口普查等等,当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向统计调查对象采集统计资料的时候,不要有顾虑,一定要履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的法定义务,统计调查对象所提供的资料是受统计法律法规严格保护的,并且只用于统计目的。”杨廷威说。
  依法公开 方便社会公众查询使用
  统计部门采集的原始统计资料,经过科学的加工整理,把反映调查对象个别特征的资料转化为反映宏观经济指标数据资料,形成了最终的统计数据产品。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均定期对外提供和公开发布,供社会公众查询。
  杨廷威表示,统计资料的公开也必须依法进行。《统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布统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布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外提供,不得利用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谋取不正当利益。
  目前,全市统计数据主要以新闻发布会、《统计月报》《统计年鉴》等印刷品、统计官方网站、其他各种媒体平台等对外公开发布,供大家查询使用。
  沈阳日报、沈报全媒体记者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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