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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公告: |
抵押权变更登记办理指南 (抵押人为自然人)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申请变更登记: 1.抵押人或者抵押权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不动产坐落发生变化的; 3.担保范围发生变化的; 4.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发生变化的; 5.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化的; 6.最高债权额发生变化的; 7.最高额抵押权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化的; 8.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的; 9.不动产发生转移导致抵押人发生变化的; 10.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发生变化的;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名称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5.担保范围、被担保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更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 6.最高额抵押权变为一般抵押权的,提交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材料。 7.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发生变化的,提交变更的材料。 8.因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等,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详见《不动产登记对身份证明的要求》 三、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四、办理流程
五、收费标准 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六、办理机构 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各区分中心 七、办理地点 各区不动产登记大厅 ★各区不动产登记大厅地址、公开电话、交通指引详见《市、区不动产登记大厅信息》 八、温馨提示 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建议您按照指南要求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如有问题可拨打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开电话咨询。此项业务各区不动产登记大厅实行全城通办(辽中区除外),您可就近选择任意不动产登记大厅办理。如您有意见或投诉建议可拨打投诉电话024-22973051或通过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微信公众号(公共服务-服务评价投诉)进行投诉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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