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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办理指南
时间:2024-10-23 来源: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不动产坐落、面积、界址、用途等状况发生变化的;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名下的不动产分割或者合并的;

5.土地权利性质、房屋性质发生变化的;

6.共有性质发生变化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5.不动产坐落发生变化的,提交证实坐落发生变更的文件。

6.房屋面积变化的,提交证实面积变化的文件;涉及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

①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的收回文件;

②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和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③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

④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价款的,还应提交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和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

7.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或者划拨决定书;依法需要补缴土地价款的,还应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房屋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证实房屋用途发生变化的文件。

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应提交权利人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缴土地价款的,还应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

9.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文件或者补充合同等材料以及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10.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者生效法律文书。

11.土地权利性质发生变化的,提交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等处置文件; 依法需要补缴土地价款的,还应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房屋性质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证实房屋性质发生变化的文件。

12.依法应纳税的,提交完税结果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明详见《不动产登记对身份证明的要求》

三、办理

即时办结

四、办理流程

五、收费标准

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六、办理机构

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各区分中心

七、办理地点

各区不动产登记大厅

各区不动产登记大厅地址、公开电话、交通指引详见《市、区不动产登记大厅信息》

八、温馨提示

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建议您按照指南要求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如有问题可拨打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开电话咨询。此项业务各区不动产登记大厅实行全城通办(辽中区除外),您可就近选择任意不动产登记大厅办理。如您有意见或投诉建议可拨打投诉电话024-22973051或通过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微信公众号(公共服务-服务评价投诉)进行投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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