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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办理指南
时间:2024-10-23 来源: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一、适用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参照办理。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及规划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者规划条件核实意见;

5.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意见等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6.地籍调查成果及测绘报告;

7.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

8.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9.实施工程规划、竣工联合验收的,提交联合验收合格的材料,无需单独提交4和5要求的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明详见《不动产登记对身份证明的要求》

说明:2016年3月1日后下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需提供《沈阳市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缴情况通知书》。

三、办理

2个工作日(已实现联合勘验的1个工作日,批量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3个工作日)

四、办理流程

五、收费标准

收费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不动产登记费

  

  

住宅类:每件80元;

非住宅类:每件550元(其中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登记收费每件80元)。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证书工本费

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

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六、办理机构

1.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涉企登记部:办理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皇姑区、铁西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2.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辽中分中心:办理辽中区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七、办理地点

1.沈阳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C区6-9窗口

2.辽中区不动产登记大厅

各级不动产登记大厅地址、公开电话、交通指引详见《市、区不动产登记大厅信息》

八、温馨提示

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建议您按照指南要求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如有问题可拨打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开电话咨询。

如您有意见或投诉建议可拨打投诉电话024-22973051或通过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微信公众号(公共服务-服务评价投诉)进行投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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